欧盟制定了新规则,以避免在食品原产地标签上造成混淆

四月1 2020

AINIA食品法学系主任JoseMaríaFerrer Villar。

从今天(1月XNUMX日)开始, 条例775/2018 规范了 食品来源标签 在欧盟。 这项新法规将涉及对当前食品标签进行一系列更改,以避免误导信息或可能误导消费者。

在这方面, 何塞·玛丽亚·费雷尔(Jose Maria Ferrer), 负责食品法 AINIA宣称:“主要原料的来源是消费者获取所购买食品的更清晰信息的关键要素,这也是食品经营者评估其食品的机会,不仅是一种食品。法律义务 ”。

何塞·玛丽亚·费雷尔(JoséMaríaFerrer)强调了新法规的五个关键方面:
1, 原产国 当它的遗漏可能误导消费者有关食物的真正来源时,是强制性的。
2.当提及原籍国或来源地时,义务就产生了 在产品标签上,与主要成分不同。
3.包括地理字面意义上的通常和通用名称,这些地理名称从字面上表明了原产地, 但是通常不能将其解释为食物来源或产地的标志(例如:“俄罗斯色拉”,“第戎芥末”,“马德里炖肉”等),它们没有产生法律要求(条款26.3/1169号法规第2011条)。 
4.公司名称和地址。 提供地址(包括国家)时,并不表示食物的原产国或来源,因此它本身不会激活法律要求。 但是,正如欧洲委员会指出的那样,在这些情况下,我们必须牢记消费者可能会以不同的方式解释诸如“由...制造/由……制造”的表述。 在评估原产地标记时,有必要考虑产品的所有信息。
5,识别标志 随食物一起提供的食物不被视为原产国或产地的标志。

对于何塞·玛丽亚·费雷尔(JoséMaríaFerrer)而言,“表明主要成分的来源是消费者获取有关所购买食品的更清晰信息的关键要素,这也是食品经营者评估其食品的机会,不仅是合法的义务 ”

法规775/2018要求的信息
根据要引用的成分的来源,该法规通过使用以下三个标记之一提供了几种选择:“欧盟”,“欧盟以外”和“欧盟及欧盟以外”。

也可提及位于若干成员国或第三国,粮农组织的捕捞区,海事区或淡水区域的区域或其他地理区域; 无论它们是根据国际法定义的,还是消费者容易理解的。

但是,正如JoséMªFerrer解释的那样:“可以应用一些灵活性来提供有关成分来源的其他信息。 前提是所提供的信息不会引起误解或混淆,可以对条例775/2018中的内容进行补充或澄清。 在委员会关于来文(EU)No。26/3(OJ 1169-2011-31)第01条第2020款的适用的示例中,可以看到一个例子,它表明类型:欧盟和欧盟以外的国家(瑞士)或欧盟(西班牙)和欧盟以外的国家(瑞士)。 在这种情况下,食品企业可以将“瑞士”作为其他自愿信息包括在内,以补充“欧盟以外”的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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